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古代“仗刑”打屁股有多疼?
這種在中國古代占據(jù)重要地位的發(fā)生在“屁股上的正義”的刑罰,其源遠流長,如果要論“杖刑”有多疼,那么久研究一下杖刑的行刑工具和打擊部位。
杖刑的源頭,最早可以追述到堯舜時期的鞭撲,即用鞭子打屁股,后來很長一段時間,杖刑和笞刑并未做嚴格的區(qū)分,雖然二者都是打屁股,但行刑的工具明顯是不同的。
到漢文帝時期,緹縈上書感動了漢文帝,具有悲天憫人心懷的漢文帝進行了刑罰改革,廢除了肉刑,并頒布了“火良”令,規(guī)定了刑具的規(guī)格、刑具材料以及嚴格的執(zhí)行部位和方法。
這一時期主要的打屁股刑罰還是“笞刑”,行刑時,使用根部厚一寸,稍部厚半寸的竹制“棰”具,擊打受刑人的背部或臀部。起初執(zhí)行笞刑是可以換人的,一般打擊數(shù)目有三百和兩百下兩個檔次,作為僅次于死刑的重型,大部分受刑人基本直接被打死.....到了漢景帝時,才把數(shù)目改為一百和兩百兩等,擊打途中不可以再換行刑人。
到了唐代,杖刑出現(xiàn)了比較復雜的情況,此時的杖刑是一種比笞刑重又比徒刑輕的刑罰,為法律規(guī)定的“五刑”之一。從刑罰的力度上看,介于笞刑與徒刑之間,具體又分為杖六十、杖七十、杖八十、杖九十、杖一百等五個等級。雖然唐律對杖刑做了具體明確的規(guī)定,但在具體執(zhí)行和運用過程中存在不顧律條明文規(guī)定的現(xiàn)象,使本來獨立的杖刑成為一種刑罰的附加刑,或成為一種刑罰的代替,或成為律條外的一種刑殺方式。大致上就是說,打屁股能直接把人打死,就看怎么操作了。
到了明代,杖刑達到了歷史的最高光,出現(xiàn)了廷杖分支,基本上明律中的杖刑沿襲唐律,杖刑雖然列入五刑,但還多了一個法外刑,即廷杖,未必犯罪才可以執(zhí)行,權(quán)憑皇帝喜好。在明代歷史上,確實有幾次當庭澤達一百多名朝廷命官、打死多人的情況。
清代的杖刑稍有不同,一方面清律杖刑刑具為大竹板,長五尺五寸,大竹板寬二寸,小頭寬一寸五分,重不得過兩斤;另一方面,在行刑時,杖刑數(shù)量時實行折減計算,正因為如此,清代杖刑并不一定重于明律。
杖刑, “去衣受杖”,扒光衣服,用竹木板打臀部。始于東漢,最初杖刑并不是一種正規(guī)的刑罰,沒有得到朝廷有司廷尉正式頒布,僅僅是一種不成文的刑法規(guī)定。類似于今天的地方性法規(guī),一般用于郡縣或者是民間部落的民俗刑法,直到隋朝才真正被刑部正是確立為國家級刑罰。
五刑之一,六十板起步
五刑,通常意義上講是笞、杖、徒、流、死的新五刑體系。這種新的五刑體系是由隋朝開創(chuàng),之前還有許多朝代、帝王制定過不同程度的五刑,包括墨、劓、剕、宮、大辟,再往前追溯還有炮烙等等,這些都是久遠的非人道的刑罰,由于太過于殘忍,不能彰顯明君圣主的品德,逐漸的也就退出歷史舞臺。
笞跟杖是同一種刑罰,只是量刑的程度不一樣。隋朝律法中規(guī)定:把竹板削平,十分光滑,行刑的過程中不得換人,也不能停止,必須一次性打完,以十為計量單位,一共分五個等級,十板起步,一直到五十板。
杖刑,同樣是用竹子削平,只是竹板的厚度和長度都會增加,同樣是一次性打完,分五個等級,六十板起步到一百大板子。
杖刑的適用范圍
杖刑的皮肉之苦次之,更多的是起到凌辱警示的作用。青天白日的把衣物脫光,趴在椅子上由官吏用竹木板抽打。
杖刑最主要的適用對象就是婦人犯下奸罪,就像潘金蓮與西門慶這種茍且的行為,就是要受100下杖刑,罪不該死。所以武松殺死潘金蓮后,性質(zhì)一下大變,武松才跑上梁山。原則上來說,潘金蓮的死也實屬不公。
等明朝開國以后,朱元璋將杖刑普遍的推廣開來,主要的受刑對象變成文人士大夫。朱元璋看來,這些文人士大夫絕對不能嬌生慣養(yǎng),只要有人敢逆朱元璋的意思,不管品級出身多大,必然是要在宮門前剝?nèi)ヒ挛镌馐苷刃獭?/p>
文人士大夫最講究個體面,這些人飽讀詩書明大義,生死氣節(jié)絕對不會懼怕,唯一不能接受的就是身體形象受辱,所以朱元璋偏偏用杖刑來壓制文人的氣焰,當然也起到非常好的效果。
杖刑打到屁股有多疼
據(jù)《聊齋志異·促織》記載:宰嚴限追比,旬余,杖至百,兩股間膿血流離。一般人被打一百大板后,屁股已經(jīng)是皮開肉綻,可以說整個臀部的肉都打爛了,甚至肛門處都鮮血直流。
身體好的有可能扛過去,身體素質(zhì)差的可能打到一半就昏死過去,昏死過去也不會停止,接著打,直到打完為止。很多人由于身體差扛不住這樣的皮肉之苦,中途打死也是常有的事情,更多是會將身體打殘。
杖刑在今天的菲律賓還繼續(xù)被保留下來,早些年有兩個德國青年在菲律賓胡亂涂鴉被處以杖刑10下,打到第三下的時候就昏死過去,等到10下都打完刑滿釋放,兩名青年被遣送回國后表示,此生再也不想去菲律賓。各位想想看,兩個白人青年都僅僅能抗住3下,何況一百下。
杖刑,作為中國古代的一種刑罰,對于社會的穩(wěn)定和發(fā)展起到很好的作用。它代表著時代的進步,彰顯出人性的價值和以人為本的理念,最主要的是它不至于致人性命,所以,自隋朝1500年以來一直流傳到滿清滅亡才被廢除。
“杖刑”(題目的“仗”寫錯了),也就是用棍子打屁股,作為中國古代最常見的刑罰,具有源遠流長的歷史。
根據(jù)歷史資料的記載,早在上古三代堯舜禹時期,就已經(jīng)出現(xiàn)了“杖刑”。
根據(jù)《漢書》的記載,禹“自以德衰而制肉刑,湯武順而行之”,也就是說,由于禹認為,人們道德衰敗了,于是制定了對肉體的刑罰,后來的商湯和周武王都延續(xù)了這一做法。
于是,后來就出現(xiàn)了杖刑和笞刑(就是鞭刑)?!渡袝に吹洹防锩嬉灿涊d:“鞭作官刑,撲作教刑”。
不過,那個時候,杖刑還主要是臨時的刑罰。直到南北朝時期,南朝梁制定了《梁律》才以杖刑作為正式的刑罰。
到了隋朝之后,隋文帝名人廢除了之前的鞭刑、梟首等酷刑,正式制定了笞、杖、徒、流、死五種刑罰。
到了唐代之后,唐朝沿用了隋朝的五刑制度,略有更改。
不過,那個時候的杖刑是有一定之規(guī)的,而且適用于較輕的罪行。
比如唐代的《獄官令》記載:“杖皆削去節(jié)目,長三尺五寸。訊囚杖,大頭徑三分二厘,小頭二分二厘。常行杖,大頭二分七厘,小頭一分七厘。笞杖,大頭二分,小頭一分五厘?!?/span>
根據(jù)唐代的尺寸來看,一尺約等于30厘米,也就是說最長的三尺五寸也不過90厘米。根據(jù)這段記載可以看出,唐代的時候,所謂杖刑多用在詢問囚犯的時候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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